学会简介
 
 
 
上海市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并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议接纳的上海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上海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会承认科协章程,接受上海市科协的领导,按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出成果、出人才。普及营养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迷信,反对伪科学;

三、遵照政府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等;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对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本会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及本学科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书面申请,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为会员,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域外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三、域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条 对本学科或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团体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热爱学会,热心并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5、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6、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7、优惠取得学会有关资料;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

7、按期缴纳会费。

三、域外会员:

1、优惠获取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4、接受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专家来沪,来华进行讲学等;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人数应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制定工作方针或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学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一、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才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得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当场开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

二、理事人选应由学术上由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人选要报上海市科协批复。

三、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1、凡具有高级职称年逾70岁、中级以下职称年龄超过65岁的科技人员;

2、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党政干部;

3、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四、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3、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2-4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得三分之一,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要主事,秘书长要办事,要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理事长一般应由本学科中得专家担任,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得兼任上海市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的理事长职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一般不超过两个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该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需向上海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表,经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学会设立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专职干部。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

学会换届后,应及时向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对本学科或学会由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学会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其担任学会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增免理事和常务理事。增免理事需由理事会决定,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增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条 学会的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科协对学会行使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学会基金;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会要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

学会应由理事会聘任司库1人,专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经费、资金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1、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的报告(包括善后工作方案和人员组成安置)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通过。

2、由理事会推选成立终止清理小组,对本会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还应委托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2001年4月